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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红牛商标纠纷再爆新诉讼,中国红牛首次对红牛安奈吉发声

2019-04-16 发布 小食代
中泰红牛之间关于股东资格、公司盈余分配等纠纷的“终极一战”或已进入倒计时。今天,双方再有一起新诉讼被披露。

 

记者今天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看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显示,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称,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公司)将红牛商标许可给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曜能量公司)使用,后者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不仅使用红牛商标,且其产品成分及外包装装潢与红牛公司的红牛饮料均高度相似”,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享有的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

 

中国红牛诉求法院判令确认其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判令天丝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使用红牛商标等方式协助除红牛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或其同类产品;同时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值得留意的是,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也是中国红牛首次对红牛安奈吉的存在“作出反击”。

上述裁定书显示,中国红牛认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作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当时暂定名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泰红牛公司),中国红牛与合资各方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简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浩公司)以及天丝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签署一份《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50年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国红牛、天丝公司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第七条约定,《50年协议书》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红牛认为,基于上述约定,自《50年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五十年内(即2045年11月9日前),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且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天丝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该公司还认为,基于上述《50年协议书》,中国红牛取得了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的权利。但其去年发现天丝公司已将其名下红牛商标许可给曜能量公司使用,后者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即将在中国境内上市。

 

中国红牛指出,红牛安奈吉饮料不仅使用红牛商标,并且其产品成分以及外包装装潢与红牛公司的红牛饮料均高度相似,已经属于《50年协议书》项下的红牛饮料。

 

中国红牛认为,天丝公司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红牛公司根据《50年协议书》享有的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构成严重违约。“其真正意图,在于攫取红牛公司以及合资中方二十年来不断投入和精心培育的胜利果实”。

 

红牛中国同时指出,在红牛安奈吉即将上市的消息对外披露后,红牛公司红牛饮料的销售受到了重大影响,红牛公司因此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且由于红牛安奈吉使用的仍是红牛商标,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等饮料是红牛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牛饮料,从而使得红牛公司的商誉遭到损害,由此为红牛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不难发现,中国红牛的诉求依然立足在该公司拥有50年经营权上。此前记者曾报道,去年10月31日,天丝公司曾发布了一份声明,称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

 

当时天丝方面称,《裁决书》确认,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在今天发布的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丝公司是在泰王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而原告诉讼主张均基于特定经营资源(主要为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发生的争议,性质上属于对特定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根据起诉状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下级案由,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

 

该法院认为,鉴于红牛公司未提交其曾与天丝公司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相关证据,因此决定依据法定管辖标准审查判断本案管辖法院。而综合对该案件相关地域管辖的分析,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记者留意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还在上述裁定书中提出,红牛公司作为本案基本证据提交的《协议书》落款时间为1995年11月10日,而红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30日,且合同丙方为中泰红牛公司而非红牛公司,“上述证据表面存在不相符之处”。

该法院认为,红牛公司关于其为中泰红牛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自述以及1995年11月10日《协议书》真实性等事项是否成立尚需通过其他证据进一步予以核实,但鉴于目前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查阶段,该法院目前仅依据红牛公司起诉状所述内容并结合其诉讼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事实上,对于中泰红牛之间关于红牛商标的一系列纠纷和争端的关键核心,最终聚焦在中国红牛的经营权期限、股东资格确认等方面。

根据记者翻查资料看到的一份去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简称华彬公司)诉称,由于华彬公司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简称泰国红牛)持有红牛饮料公司88%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因此诉求法院判令泰国红牛公司将登记于其名下的红牛饮料公司88%股权变更登记于华彬公司名下。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目前包括华彬公司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一系列案件,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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