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时,该如何标识?
2018-12-29 发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
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
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
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
名称。
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
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
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E、维生素C、聚
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
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GB 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
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
延伸阅读
同一种物质在同一种产品中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又作为营养
强化剂使用时,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或最大残
留量的规定。同时,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若按照
GB 14880 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
量及NRV%(无NRV 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
使用,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营养
声称的条件时,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另外,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
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如果选择标功能类别时,应当按照
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
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
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
名称。
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
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
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E、维生素C、聚
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
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GB 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
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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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物质在同一种产品中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又作为营养
强化剂使用时,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或最大残
留量的规定。同时,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若按照
GB 14880 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
量及NRV%(无NRV 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
使用,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营养
声称的条件时,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另外,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
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如果选择标功能类别时,应当按照
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