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2018-12-29 发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导读: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食品标签上必须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吗?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的专用名称。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
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效的名称。
“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
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产品名
称或者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
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以标示
食品分类名称。
延伸阅读
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
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
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眼便
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当有多个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
效的名称。“行业标准”是指《标准化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
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更低
一级或更详细的名词。如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采用的是中式香肠标准,
“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已经充分反应了“食品真实属性”,标
签无需标注“ 中式香肠”四个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
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
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
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应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
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
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
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更低
一级名称。同样,添加量适量的B 族维生素的饮料,可以使用B 族维
生素饮料作为食品名称。

